民法典對撫養權的規定
婚姻解體,也就是夫妻離婚了,孩子問題恐怕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了。孩子一般面臨著由誰撫養、如何探視、能不能改姓的問題,這三個問題產生的矛盾最多,成為夫妻離婚孩子形成的三大問題。這些問題怎么解決,民法典的約定與現行的婚姻法是不同的。
一、民法典對撫養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條和第1085條是對離婚后子女的基本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力求在婚姻關系解除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夫妻關系是夫妻依法形成的婚姻關系,既可以因符合法律而產生,也可以因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解除。
然而,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系是基于孩子出生這一事實的自然血緣關系,一旦形成,就不能解除。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不管和哪個孩子生活在一起,它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父母和孩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仍然存在。
至于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的寄養關系,當婚姻解除時,如果繼父(母親)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繼子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寄養關系自然會解除。
如果你愿意繼續撫養,法院可能同意繼父母和成年繼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權利和義務不會因離婚而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中的一方或雙方提議解除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并符合法律要求。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身份、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父母離婚后,養子女是養父母雙方的養子女,不管他們是由養父母還是養父母撫養。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養父母離婚時需要依法變更或解除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應堅持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
實際上,當離婚發生時,為了爭奪對子女的監護權,父母雙方都同意他們的子女將與一方生活在一起,撫養方將承擔所有育兒費用。
與婚姻不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為基礎的,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離婚后,無論子女是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他們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
二、離婚了對方為什么不讓行使探視權
夫妻不離婚,什么都好說。如果離婚,特別是起訴離婚的情況下,爭奪孩子是一個激烈的沖突。離婚后,沒有拿到撫養權的一方常常為探視孩子與另一方沖突,一方想看孩子,另一方各種借口拒絕。為什么,無非以下幾個原因:
01,離婚了,不想與對方有任何瓜葛。這恐怕是一廂情愿,因為孩子與大人畢竟有親情在。如果孩子大了,孩子不愿意見是一回事;如果孩子還小,你最好不要阻擋見面,因為父母雙方的愛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02,對離婚不滿,一味的慪氣,故意讓對方不好受。這個就有點小孩子脾氣了,大人的事情最好不要影響到孩子。根據法律,對方是有探視孩子權力的,有話好好說。雖然大人分開了,但孩子的親情還在。
03,不給孩子撫養費造成的后果。沒有拿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給撫養費,另一方就不給孩子的探視權。大家互相耗著,都希望另一方妥協,這樣做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不利的。不給孩子的撫養費可以起訴,孩子的成長不能耽誤。
三、民法典怎么解決探視權問題?
夫妻離婚,一方奪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勢必存在探視權。民法典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見,探視權是法定權利,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探視權涉及探視人、直接扶養人、孩子三者的利益,什么時候探視、探視多久、在哪里探視三者應當協商一致。如果三者不能就探視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當探視人、直接扶養人就孩子探視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但孩子不同意探視的時候,探視人則不能行使探視權。如果對方不讓探望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把對方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黑名單。這樣對方則買不了房貸不了款,出門住不了酒店,不能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可以說生活中處處受限。列入黑名單以后,對方肯定會乖乖配合你的。
四、離婚后能不能給孩子改姓
改姓這個問題,大概很多具有撫養權的家長都有過這個想法,孩子我撫養跟我生活,我讓孩子姓什么就姓什么,事實上沒有這么簡單;因為另一方也在想,我拿著撫養費養著孩子,憑什么隨別人的姓。夫妻離婚,孩子能不能改姓,民法典這樣說:
01,孩子未成年:可以改姓,姓什么,需要父母雙方同意、去辦理手續,單方面是不能更改孩子姓氏的。
02,已經更改姓名,被另一方方發現后,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恢復原姓名。
03,孩子已經成年,年滿18周歲以后,姓什么自己說了算,可以自己去辦理改姓手續。
以上是對“民法典對撫養權的規定”進行的多方面分析講解,孩子是夫妻戀愛時期的產物,與父母關系密切,離婚的目的是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善待孩子,離婚后,夫妻倆因為孩子的問題吵架,為孩子的成長創造一個陽光明媚的環境,是對孩子最好的呵護,不隨意更改孩子的名字,不剝奪對方的探視權,是大人之間的善意,也是對孩子的良好治療,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這里的健康成長是指身心的雙向發展,身心健康是孩子應有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