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期和缺陷期的區別
質保期和缺陷期的區別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一條
保修完成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限。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12個月的缺陷責任期和5年的維修期,根據上述原文,應該有先后,即27個月的合同工期結束后進入12個月的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結束后還有5年的維修期。一般合同都有12個左右的缺陷責任期(有時稱保修期),但并不是所有項目都規定維護期(Maintenance works),何況還是5年的。通常情況下,合同條款規定了當合同完工時,業主應出具PAC (Provisio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或Provisional Hand-over certificate)并支付合同造價的90%-95%;當12個月的缺陷責任期結束時,業主應該出具FAC (Final Accpetance Certificate 或Final Hand over Certificate)并支付剩余尾款。而本說明中則另外規定了5年的維護期(Maintenance works),這是比較少見的。在此,可以理解為類似于國內物業公司的維護工程合同。我不知道該合同具體工作內容是什么,但應該是維修翻新項目。維修翻新項目的風險比較高,27個月的工作量應該也很大,都趕上一個新建項目了。另外,由于語言的原因,有些非英語為母語的國家,或者非洲國家,使用英語也不十分規范。也可以在標前會議中或通過往來函件進行澄清。建議深入了解業主的背景及意圖,盡量降低風險。
例如汽車發動機,5–8萬公里,3–5年,都是質保期。
維保期有兩種情況一種說的是維修期,一種是質保期加保養期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質保期和缺陷期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