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股東承擔什么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兩種:
一、是出資責任。股東應按期足額交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不能有瑕疵,不能抽逃。
二、權利不得濫用的責任。股東不得濫用職務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傷害公司的債權人。
上述責任,只要是公司股東,就要承擔。而不論,股東是自然人、企業法人,還是類似合伙企業的非企業法人。
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的這個特性,只是對合伙企業的合伙約束。但其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來講,其對公司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股東無異。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合伙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股東一樣,以其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在公司法里,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一種制度。投資人只需要用其投資到公司的財產承擔風險,而不會涉及到其他的財產。
所以,公司宣告破產,只能以公司的資產承擔債務,不會要求用股東的其余資產來承擔。(但投到這個公司的資產是要承擔的,注意:是其余的資產不承擔)
你這問題太粗糙了,公司違法要看是怎么違法。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為了公司全體人員利益作出的違法行為,那么適用雙重處罰,即既處罰公司又處罰直接相關的責任人員;如果是為了個別人利益違法,則不處罰公司只處罰相關責任人。這里面處罰公司常見的就是罰款、暫扣、吊銷執照、停業整頓等等。處罰公司必然損害股東權利。但是只要股東別直接參與違法行為,是不會直接受到處罰的。
公司股東承擔責任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后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并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核準登記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謝謝邀請。
1.名義股東是指登記于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中,但是事實上并沒有真正向公司出資,并且也不會向公司出資的人。從形式上來說,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的股東義務,也稱為顯名股東。
2.名義股東對外向債權人承擔出資瑕疵的責任。
公司債權人以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上述情況下,名義股東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此外,所有的股東都會在自己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是由于名義股東并沒有一個實際的出資,所以說以認繳出資為限所承擔的有限責任其實并不是他在承擔。
3. 還需要申明的一點是名義股東和冒名股東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說一個人發現自己被登記成了某個公司的股東,但是自己其實毫不知情,也沒有參與過相關的活動的,這種情況下屬于是自己的名義被冒用了。在這種情況下,被冒名的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對內對外責任都應當由冒名人承擔。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人承擔補充出資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的賠償責任的,即使被訴諸法院,法院也是不會支持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題主。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存在以下風險:
1、如果股東沒有實繳完認繳的注冊資本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有債務的,股東應在其認繳范圍或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債務。
2、如果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股東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應承擔損失。
4、如果股東沒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我國,公司的形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
1、股東未繳足出資,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在未繳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其三,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公司業務混同,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其實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在經營的情況下欠下債務是非常常見的,如果欠債過多,那么就會造成公司無力清償債務,而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成立的,那么這個時候股東會需要負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上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的財產,股東如實出資的執行義務,且并沒有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為出資認購公司股份或認繳的出資額。如果出資的數額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公司的債務無力償還了該如何處理呢?
1.對開辦單位的債務清償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被撤銷、關閉的,有下列兩種情形的,由開辦單位(參見工商登記檔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一,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開辦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第二,企業注冊資金虛假的,開辦單位應當在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對出資方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成立時,投資者一般有設立單位、股東、合伙人等。投資者全額投資的,應當以企業資產承擔責任,不追究投資者(合伙人除外)的責任。投資者不出資、出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在出資差額的范圍內承擔償債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依法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并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當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公司面對的債務基本都是比較大額的,這個時候想要找尋什么辦法來解決也是不容易的。其實在負債的公司相關負責人面對債務償還十分艱難,可以試試看這個辦法。現在社會上已經有從事債權債務化解的公司誕生了,這樣的公司可以幫助債務人去聯系債權人,讓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平臺,從而獲得一定比例的積分去購買商品,大額債權可以充當現金去購買商鋪、公寓、車位等資產。其中會存在一些服務費,債務人可以付出這一小筆錢就免去了負債的重壓,可以有喘息的機會實現東山再起。
因為這樣的債權債務化解公司不會催促債務人還錢,而且債務人還可以用自己的人脈資源、商品資源等非資金類的來抵扣債權,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可以化解債務的一種方式。而對于債權人來說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時間,早日變現實現資金流通,從而讓自己的債權再次實現價值。對于苦求五門無法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人們,可以試試了解債權置換這種模式,如果還有其他關于債權債務問題可以評論或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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