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用工
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用工
一般都是固定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有的用人單位為了保持用工靈活性,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有的勞動者為了能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更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雙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簽訂哪一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需要由雙方協商一致后,作出一個共同的選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完全是兩嗎事/其根本區別就不想承擔勞動用工制度的約束/拒絕給用工人交納一切費用及后果/這樣地單位/還是盡量不要去/一擔出了問題/它是不會承擔的/用工協議只是簡單地條條杠杠/不符合法律程序/同時也承擔不了法律義務。/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不需繳納社保,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如符合全日制用工條件,則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 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出了事故有派遣工背鍋,企業領導沒責任,同工不同酬,剝削派遣工,保護自己的福利。
謝謝邀請。我覺得勞動合同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而且己施行多年,應該有固定的文本,條款必是齊全的,對勞資雙方對有利,出現爭議也容易解決。而您的新公司卻避開大路,非要走小道,不知是何用意。我猜肯定是文本內容中有貓膩,否則沒必要多此一舉。從法律上講,你與公司簽的協議也有效力,所以如果要簽這協議,一定要逐條逐項去看,可以對比一下勞動合同文本。否則稀里糊涂簽了,將來吃虧也是可能的(如果這協議中有違反勞動法的章節,根本上就是無效的)。
勞務派遣的罪惡罄竹難書,既然今天有年輕人還搞不明白什么是勞務派遣,那我就說一說。
從歷史上講,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很窄,僅針對沒有純種日耳曼血統的納粹兵工廠工人所使用,不允許這些不純種血統的工人擁有正式編制。很明顯,勞務派遣系因種族歧視產生的這么一種用工制度。
時至今日,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所劃定的派遣工適用范圍,我們可以看到,勞務派遣工的適用范圍,也并不寬。
我就舉一個最通俗的例子。
中藥里面,有一種叫做[芒硝],它的實際應用場合也十分的窄。可是在許多年前,有一個江湖騙子,認為芒硝能治百病,于是不管什么病人,凡事來找他看病,他都開了一大瓶芒硝給別人吃,結果治死了很多人。當然,現在這個江湖騙子已經在監獄里面,可能永遠都出不來了,他就是臭名昭著的胡萬林。
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就是[芒硝],只能在少數場合使用,而不適用于多數情況。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對于臨時性的、輔助性的,暫時替代性的工種,我們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然而對于主營業務崗位,特別是長期的主營業務崗位的員工,絕對不能使用勞務派遣。
然而現在的派遣公司多如牛毛,他們根本就不管你這些。他們照樣把勞務派遣濫用,甚至還勾結用人單位,吃大企的錢,吃財政的錢,偷保險,克扣員工利益,公然違反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甚至還涉嫌合同欺詐。
用人單位正是在這么一種不健康的大環境下,因為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才讓大范圍主營業務崗位的員工跟勞務派遣簽的合同。
很明顯,勞務派遣公司會承擔所有違法的責任。比如,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又比如,派遣公司有專門的律師團隊針對因病被勸退員工的起訴等等。
勞務派遣的罪惡,真的不是一天能夠講的完的。但希望更多的90后年輕人明白,不要讓自己陷入勞務派遣的騙局,盡早脫身,謀求一個真真正正對自己發展有前途的工作。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用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