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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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單位認為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以有利于規避勞動法的規定,有利于自己不受約束的處理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在現行勞動法律體系下,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勞動者憑借工資單和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就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并且現行法律加大了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單位的懲罰。
一、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開始上班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僅適用于開始工作之日起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
例如:甲從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在乙公司工作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甲可以要求乙公司雙倍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資。
二、勞動者可以想走就走
勞動合同并不都是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也是對勞動者的約束。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要離職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無論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誰的原因導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都會推定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就可以隨時離職。
三、離職是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只要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而言,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主動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由于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且應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但是若是由于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應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并視為已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需要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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