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怎么賠償
一般情況下,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都在公司工作年限比較長,非必要情況下,公司不會去對這類人員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有不少企業”頂風作案”,主動解除無固定期限員工的勞動合同。今天,我們聊一下,企業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需要承擔的違法責任。
無固定期限合同怎么賠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雙方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當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是沒有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終止這種解除情況,其他解除情況和補償與有固定期合同相同。
根據《勞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定解除或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案例:老王2002年2月1日入職上海某公司,擔任財務會計一職,2015年合同到期后與公司續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2018年6月1日,公司強制裁撤45周歲以上人員,并向辭退員工支付N+1的經濟補償金,老王也在被裁之列。
老王拿到的補償對嗎?肯定是不對的。首先,公司在老王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未經與其協商,單方解除與老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其次,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及而不是補償金。具體的賠償計算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p>
所以,老王的賠償金應分段計算,2008年1月1日前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008年1月1日后參照《勞動合同法》。
2002年2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滿1年補償1個月,不滿1年也算1個月,工資基數參照前12個月平均工資,沒有”當地平均工資標準3倍”和”補償最高年限不超過12個月”的限制,也沒有違法解除雙倍賠償的說法。這樣算下來,老王在這段時間得到的補償應該是6個月工資。
2008年1月1日—2018年6月1日,滿1年補償1個月,超過6個月不滿1年算1個月,不滿6個月算0.5個月。所以,這段時間算到9.5個月工資補償,違法解除雙倍就是19個月工資。需要注意的是,這段時間的補償計算是有”當地平均工資標準3倍” 和”補償最高年限不超過12個月”限制的,當然案例中還沒到封頂年限。 這樣算下來,老王應該得到的賠償應該是25個月工資,所以公司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補發缺少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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