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一告一個準嗎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應當在三十天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生活中仍然不少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并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沒簽合同一告一個準嗎?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和勞動者簽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那么就應該得到雙倍工資的補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一般只支持11個月,不過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未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風險有:
1、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問
沒簽合同一告一個準嗎?
答
不是所有沒簽勞動合同案件一告一個準的。
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才會正式受理案件,勞動者的權益才會獲得保障。所以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保護自身權益。
勞動者需要主動去收集證據材料,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
1、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
2、工資卡交易記錄
3、工資條
4、有公司名稱的工裝
5、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6、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
7、考勤記錄
8、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9、派工單
10、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11、錄音錄像
12、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此外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就算后續補簽了勞動合同也是不能免除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的。在此類勞動糾紛打官司過程中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達成一種勞動關系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基本保障,而大多數的勞動糾紛案件最基本都是源于勞動合同的問題,在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上需要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約定的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合同期限等等,這些都要一一作出明確規定,而在實際中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出現各種各樣的風險,很可能會在招聘勞動者時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使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根本的保障,在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勞動者什么也撈不著。單位沒簽勞動合同咋辦?律師支招:準備好這3樣證據,一告一個準!
1、公章
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帶有勞動者本人姓名的單位蓋章文件,是最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所以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拿到了公告文件、指示通知、收入證明、請假條等等,并且上面蓋了公章,那么這些文件大家一定要收集起來,只要帶有勞動者的姓名或者照片,并且蓋上了公章,那么這些就能成為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合法文件,這也能夠成為在勞動仲裁中對勞動者有利的證據。
2、電子證物
現在網絡技術越來越發達,在信息收集方面都已經成為了大數據時代,所以很多人為了方便檔案的管理,在管理一些檔案信息時都變成了電子錄入,所以一些檔案都會存在著電子記錄,很多工作都需要通過網絡來開展,比如電話錄音、單位內部辦公群、工資的銀行轉賬記錄等等,這些電子痕跡在發生勞動糾紛時都能夠成為有力證據,所以大家還是要做好收集工作。
3、證人
我們都知道當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在法庭上除了需要有證物,證人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勞動者能夠請到單位里有勞動合同的同事出庭幫忙作證的話,那么這將成為最有力的證據,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這些同事是同樣因為沒有簽勞動合同而上述的勞動者,那么是不能作為同事的身份來幫忙作證的,這也是為了避免出現相互佐證,而出現串口供的情況。
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維權之路是相當艱難的,所以大家在平時就一定要善于保存資料和證據,才能夠使用最好的方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