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突然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單位突然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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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弄清楚自己被辭退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為自身過錯被公司辭退,那么將沒有補償。但是如果是公司無故將員工開除,那么公司就必須給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
首先要收集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證明,如工牌、工資條和上班證明之類的。只有有了這些東西,才能夠保證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賠償金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當然如果公司沒有和您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他還需從用人之日起,第二個月支付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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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訂立的時候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性裁員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仍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3.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工作干得好好的,突然被辭退,原因肯定會有,要么你得罪于人、要么你工作努力無效果、要么公司的確遇到不為人知的麻煩才不得不出此下策,總之無論何種因素原因導致這樣的結果,我們都無權去追究,做為辭退方的你都得心平氣和去接受,冷靜坦然的去面對,挺起胸直起你的腰干顯出你的大度與做人的骨氣,不要去做低三下四的求人,也不要去做一些無用的辯解,我們要深知身處在這個弱肉強食的年代,沒有人會憐憫同情你這樣微不足道的遭遇,我們更不能自憐自息原地不前,甘愿服輸,向命運低頭認命,因而你不能氣餒妥協,哪怕是從頭再來,你一樣還為時不晚,我們得爬起來尋找適合我們能力更好的崗位,吃一蟄長一智我們行走在漫長的人生路上,也要自我充分的認識到自身的不足,我們要在逆境中學會成長,唯有我們不懈的努力與堅持自我學習的良好習慣,通過智慧來獲取我們的所需所要,也只有這樣不斷的自求進取,才能更好的武裝自己,提高自己生存的能力,所謂求人不如求己,這就是人生的硬道理,所以只要你有足夠的自信與能力,只要你還有激情與打不垮的斗志,你就得讓那些曾經輕視你的人看看,離開你們我照樣能活,而且活的更加精彩,過得更加富有,如果你時刻帶著這樣的心態去完善自我,相信你的人生一定會讓你如愿以償。
沒合同啊,那懸了,就要看老板有沒良心了。
公司因經營不善辭退員工,涉及到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計算和支付問題,這些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一、 關于經營不善辭退員工的程序
經營不善辭退員工,屬于經濟型裁員的范疇,具體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第四十二條不能裁員的情形規定:
1、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經營不善辭退員工員工的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對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1、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解答供參考,由于經營不善進行裁員,涉及面廣,建議提前咨詢律師,向員工做好解釋工作,制訂妥善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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