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
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
如果題主在此公司超過一個月都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該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題主可以根據此來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而題主是希望可以單方面離職,直接走人。我們先來看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離職的情況有哪些:如果題主工作超過了一個月,且用人單位么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那用人單位違法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需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題主是可以直接離職,并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賠償。延伸閱讀:沒有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公司拖欠工資并且不承認勞動關系,沒有任何書面證明,如何維權?
其實這個提問就已經反映了公司的違規點了。離職手續是怎樣的,大部分員工也都知道: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公司,轉正后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公司都要求離職必須經過公司批準才算有效,實際上公司的這個要求是無效的。因為員工只要按照規定天數提前告知了公司,到期員工就可以直接走,并不需要公司批準。
公司在離職流程上有什么其他的批準權限?
一、如果員工需要提前走,那需要公司批準才行。比如員工等不到30天,需要提前就走,這個只有經過公司同意才行。因為這個30天是為了給予公司招聘新人以及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
二、離職交接過程的一些手續。比如交換公司的物品、工作交接情況,但這些都不會影響30天的期限。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處理完,公司有沒有簽字,到30天員工一樣可以走人。
如果公司沒有批準,員工直接走算違法嗎?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已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公司,那么到了30天,不管公司有沒有批準,員工都可以走人,不算違法。
有沒有什么后果?重要的是歸還公司的物品、將手頭的工作交接給公司(若沒有人接手,可以用文檔的方式詳細寫清楚發給公司。),若這些有什么差錯,可能會被公司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失,但公司必須通過法律途徑。
二、等不到30天就要走,但公司沒批準就直接走了,這種算違反勞動合同法。
這種情況,公司也不能直接扣你的離職公司。如果公司認定員工因此對公司造成什么損失,那么公司應當提供證據通過法律途徑來要求公司賠償損失,而不能直接扣工資。
三、不管員工走人是否違法,哪怕曠工,已經付出勞動的工作時間,公司必須支付工資。
最后,說明一點,如果員工提交了書面的辭職申請書,但公司就是不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故意拖著怎么辦?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30天是給公司的期限,公司有義務在這30天內招聘新員工、安排交接并處理離職事宜,若因公司故意不處理,那后果由公司承擔。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是不可以立馬辭職走人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沒有合同,當然可以直接走人。就算有勞動合同,只要提前1個月提出來,就可以。詳見勞動合同法。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